养殖规模多大为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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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一)执行。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2007—2009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再安排。
二、项目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具体规模详见附件二。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
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10000头四个档次予以补助,1万头以上不再安排补助投资。其中: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0万元,其中:苏浙粤每个补助15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25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京津沪地区不安排。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4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3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5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7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60万元。
年出栏3000—10000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考虑到云南、贵州、重庆的特殊情况,云南、贵州、重庆可适当降低年出栏规模,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为1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按程序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各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项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32623961目可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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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二、可以参考下四川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如下;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标准: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6303235
1、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
2、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3、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4、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
5、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
6、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
7、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
8、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
9、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扩展资料: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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