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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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针对党员的。居然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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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尤其在国籍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有半点含糊。
身为党员干部,入了党的门,就是党的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真正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敢于同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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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